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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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9:05 南方日报 |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省十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1、省委常委。 2、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3、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4、我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6、地级以上市由市委书记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而副主任中没有省十届人大代表的,该市人大常委会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中没有省十届人大代表的,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7、曾任正省职的在粤老同志。 8、出席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九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9、地级以上市的市委书记、市长。 10、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11、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 12、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及其各组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