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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东莞率先在企业建调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9:05 南方日报

  聚焦“12·4”法制宣传日

  本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刘洪群徐险峰)记者昨天从“东莞市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动员大会”上了解到,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东莞市“大调解”格局,率先全面建立健全企业调解组织,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东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继雄表示,全市平均每年在企业中发生的纠纷有6000多件,其中劳资纠纷占半数以上。近年来,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递增,这些纠纷和矛盾在企业解决不了,往往会使一般性的事情不断激发,引起大问题、大矛盾,引发外来员工群体聚会或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给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为此,东莞市在吸取街(村)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首创在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

  企业调解委员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东莞市司法局负责人员表示,通过充分发挥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种矛盾纠纷,减少了“民转刑”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东莞新科磁电厂2002年即成立了由14名调解人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4年来,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纠纷186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183宗,调解成功率达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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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组织“男女搭配”

  东莞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敏介绍说,东莞市在企业设立调解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做法是:在全市5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5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调解小组。其中工业园区已经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在工业园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业园区辖下的各企业均设调解小组。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企业调解小组由2至5人组成。企业调解组织须有适当比例的女性成员。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设立在企业内部的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对企业调解组织的运作则实行两级管理。第一级村(社区)辖下的企业调解组织由各村(社区)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二级镇(街道)属的企业调解组织由各镇(街道)调委会和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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