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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核出口管制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9:05 南方日报

  国务院修改核出口管制条例

  接受方政府不得利用中国设施技术生产高于20%浓缩铀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9日签署第4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进行了10处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五)项:“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海关可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物项及其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出口证件提出质疑,并可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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