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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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0:30 信息时报 | ||
2、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来源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该车辆依法予以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对该车依法拍卖或强制报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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