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明诈骗5.5亿元判无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0:42 信息时报 | ||
周益明被控于2002年以虚假财务文件,向3家银行借贷3.8亿元人民币,购入四川明 星电力两成八股份,周益明成为最大股东取得控制权后,再串谋他人亏空相当于5.5亿元人民币。周益明成为中国证券资本市场上,第一个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 此外,深圳市明伦集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其余5名被告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5年,并处罚金10万至20万元。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将被依法追缴,发还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益明、刘文中等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产审计报告等手段,并与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勾结,违规获得银行贷款,骗取了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8.14%的控股权,并在控制明星电力后,采取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4.63亿元人民币和1074万美元,共计约5.5亿元人民币。 31岁的周益明为四川明星电力原董事长,估计坐拥10亿元人民币财富,曾是福布斯中国400富商最年轻入选人。 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