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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疗:此人之肉,不应是他人之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0:45 信息时报

  时报新闻眼

  所谓尿疗的沉渣泛起或者风云再起,不过是在医改失败的大背景下,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严重不足的现实困境中,赶了一回中医科学性与存废之争的热闹。—李斌

  李斌的博客:在左路飞翔http//manflb.tianya.cn

  据说我国古代医学对尿的功能多有研究记载,并在医疗上运用。《本草纲目·人部》就有载:溲、小便、轮回酒、还元汤。气味咸、寒、无毒。主治久嗽涕唾、绞肠沙痛、跌打损伤、痔疮肿痛等(入药以用童便为好)。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台湾地区也风靡过一阵子尿疗,甚至在陈忠实那本脍炙人口的《白鹿原》里,也能寻得历史传统和地域文化的踪迹,然而始终不成大气候。虽然有头一段时间央视《走进科学》栏目对此猎奇性十足的探访作为铺垫,但“西安一村庄流行喝尿强身,成立科研所欲推广尿疗”(《重庆晚报》12月1日)的新闻所引起的反响,仍然值得玩味。

  旅日学者李长声在《古今粪尿谭》的文章中说,日本人似乎比我们更亲近粪尿,对此类事情较宽容。相声和诗歌更爱拿粪尿说笑,一些战后文学家用粪尿的形象来宣泄自我毁灭的情绪。据说,尿疗支持者曾到卫生部门提出推广申请,看这架势,除了秉持“喝自己的尿,让别人说去吧!”的理念,就差喊出“弘扬国粹,全体喝尿”的口号了。但较之人家用思想和艺术来稀释难闻的粪尿,这些身体力行尿疗者,其境界可谓不及。

  喝尿真能强身健体去病,还是像文革期间流行的鸡血疗法(俗称“打鸡血针”)、以及鲁迅笔下100多年前治肺痨的人血馒头一样无稽?需要用临床方法来进行对比试验。但个人认为喝尿至少不可能“强身健体、延年益寿”。尿本来就是肾脏好不容易过滤并排泄出来的废物,再喝下去岂不是更加重肾、肝的负担?医疗效果姑且不论,事涉污秽,我想就光这个恶心劲儿一般人就受不了。

  那么,真如古语所云:“此人之肉,彼人之毒”?在对尿疗的文化背景和知识体系不甚了了的情况下,窃以为,至少不该对别人的个人喜好说三道四。

  以笔者看来,所谓尿疗的沉渣泛起或者风云再起,不过是在医改失败的大背景下,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严重不足的现实困境下,赶了一回中医科学性与存废之争的热闹。不管能否成为反思医改成败的有力武器,在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现状下,这种尿疗的偏方难保不会为某些人实践。而尿疗究竟是佐证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还是揭穿了其不过是建立在臆想和感觉基础上,不能为现代科学方法所验证的伪科学?大可见仁见智各取所需。

  “公职老赖”VS“转制职工”

  “湖南株洲142名公职人员拖欠近千万贷款”(《三湘都市报》12月1日)。视野所及,“公职老赖”早不是什么稀罕事,远的有“湖北3万多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6.12亿元”(新华社2004年8月15日电)。与此相映成趣的是,以干部的身份以及他们的级别作为核定贷款数额等级和信用依据的做法,眼下好像有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却还在身体力行着。而对这些赖账成性的“有牌流氓”所采取的措施,仍止于经济手段——例如被公开曝光和执行银行业联合制裁;或者行政手段——所谓由组织、人事部门出马,实施“三停”(停薪、停职、停岗)“三不”(不提拔、不调动、不加薪)即为其中一种。而在上位者看来,“这种制裁措施相当严厉,‘公职老赖’们的日子不好过”。但我们不妨来个逆向思维:如果是一般的草民犯事,那些金融机构恐怕早就祭出法律武器,法院执行庭的同志们也已经登门办事了吧?

  再观照“浙江金华官员称被挪用数千万元社保资金不可能全收回”(法制网12月1日)的新闻,他们所说的都应该是事实,但作为公仆,这种淡漠甚至安之若素的语气和姿态,仍然是公众所不能忍受的。公众从中体味到的恐怕不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公职人员未能尽忠职守维护民众权益的无奈,而是百般推搪。据说,“从资金性质而言,金华市涉案资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社保基金”。言下之意,似乎对“引起了各界震惊”颇不以为然。他们的逻辑是,社保基金是没胆子挪用的,但既然这些用于安置转制职工的专项资金仍未被最终纳入社保体系,那么疏于监管甚至玩出一些什么花样,那也是官之常情于法无碍的。而对于那些国企转制后待安置的职工(实际上就是下岗工人)来说,这种“非统筹托管资金”其保命的急迫意义,恐怕较之一般意义上的“社保基金”更大。但是这种心情,上位者自然是不屑于体味的。

  一些政府官员无视公民权利,肆意对民众利益“上下其手”,利益受损者原本期望法治能作为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后屏障:据调查,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民告官”案从1998年起逐年激增。有专家根据这种现象指出,行政力量及其它手段已不足以维系社会稳定,部分矛盾,尤其是与政府行为直接相关的官民矛盾已经被推到司法这一坚守社会秩序的最后关卡上。而民众在对政府不满增多的同时,对司法仍然持有信心。

  但在法治面前“官民有别”,“公职老赖”的社会蛀虫行为不能得到惩罚、“转制职工”所享受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保护。此种辩证关系,玄妙存乎权力。如果仍是权大于法,公职人员的基本法律素质不达标,自然很难指望官员、民众、法官等各种类的社会成员都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法治权威、树立民众对法治的信心,更是无从谈起。久而久之,自然是“官民对立”矛盾的不可调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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