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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干部述职将引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0:54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2月2日电(记者余靖静)在浙江,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和考核。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通过《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浙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将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将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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