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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2:2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余瀛波 今天上午,中国外交部就2008北京奥运会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的相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向到会的中外记者介绍了日前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国务院令第47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刘建超在发言中强调,中国政府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欢迎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报道

,并将继续努力为他们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此次《规定》的出台,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包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

  刘建超介绍说,《规定》遵循奥林匹克运动会惯例,为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了相应的便利,其中主要包括: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据悉,本《规定》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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