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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养老险也可“保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4: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完善相关政策,推出“延长缴费”制度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广州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办补缴社保的特殊政策已截止。在现场,记者也听到不少焦急的声音:对于不属这一特殊政策的对象,同样不足养老保险年限,怎么办?

  昨天前来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咨询的张先生说,他58岁了,曾是广州一家国企的合同工,1992年因故离开,此前有过几年的参保记录。得知“合同工”不属本次广州市特殊政策的范围,张先生颇为失望:即使他现在重新参保,到60岁也肯定不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这种情况,搭不上末班车,是否就难以通过社保“老有所养”?据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今年7月1日起实行的广东省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这方面有了突破,为这部分群众带来了两个实惠:

  一是,明确了“一次性待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经测算,领取的一次性待遇总额与缴费总额基本相当。

  二是,建立“延长缴费”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有关专家说,从这个角度来说,“延缴”这种办法,已经不只是赶上“大限”的“早期下海人员”的专利,可以解决一大批相关群众的迫切渴求。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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