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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管条例暂停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4: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再次审议要待国家物权法出台后

  本报讯记者崔朝阳报道:众多业主期待的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仍需等待。记者昨天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将再次延后,再次审议要等到国家物权法出台之后。

  据介绍,条例在修订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社会各方面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分歧意见比较大,还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同时,考虑到作为物业管理立法基本依据的国家物权法,将可能在明年3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日前决定,待国家物权法正式通过后,再审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现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于1998年。2002年10月,条例的修订草案第一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稍后不久,国务院公开登报征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国家条例与省条例出现矛盾。为维护法制统一,节约立法成本,省人大法委建议暂缓审议,获主任会议同意。

  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法委与省政府法制办协商后认为,省的条例最好待国务院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需要研究有关修订问题。但到2004年11月,该法规修正案搁置审议已满两年。据有关规定,两年未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终止审议。所以当年11月26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终止审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是2001年《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实施以来广东首次终止审议法律草案。

  今年9月,条例修订工作再次进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程序。第一次审议后的草案公开征求了各方意见。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综合审议意见和各方反映,条例需要解决五大问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作难的问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性质的定位问题;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加强指导和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对维护业主利益提出了众多具体建议,如小区电梯广告、公共停车场出租收益等应为业主共有,不应由物业公司独享等。

  作为物业管理立法的基本依据,国家物权法制定仍在进行。今年10月,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六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等待物权法正式通过后再审议广东物业管理条例,有利于保持和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据有关人士介绍,从目前的进展分析,物权法草案极有可能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再次审议,最早也要等到明年3月全国“两会”闭幕之后。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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