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民企"原罪"不等于纵容民企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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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0:00 新华网 |
大丫山 作者文集 12月17日,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在“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表示,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宽容。目前国内民营企业的不规范被外界视作民企的“原罪”,一些内地富豪被指多年前有不法操作而被监管及司法机构关注。(12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 近年来,一些民营企业规模逐渐壮大、发展已趋于成熟,它们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我们知道,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或合伙企业,创业之初规模普遍偏小,有的甚至连自己的厂房、办公地点都没有,再加上这些企业可能存在产权结构不清,法制意识淡薄,社会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管理模式等不明晰,发展存在着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对它们予以高度关注和必要的扶持可以理解。但是,对于他们创业初期的“不规范”,各级党委、政府是不是就要给予充分宽容呢?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笔者以为,应该弄清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不规范”指什么?二是“宽容”的内容有哪些?显然,如果“不规范”是指没有公司化管理、没有科学的用人机制、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没有及时发放职工工资(最终发了) 、因为经营困难没有准时纳税等等,这些问题,政府予以适当宽容和帮扶是可以的,比如,对确有困难、拥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予以适当减免税收,并采取措施帮助他们暂时渡过难关等。 但如果“不规范”是指民营企业故意偷税漏税、钻政策空子大肆排污、处心积虑地压榨工人的血汗甚至设置陷阱让那些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农民工往“火坑”里跳等等这些行为,各级党委、政府则大可不必对他们宽容。相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当然,在这整个过程中,政府必须明确自身的角色。以往,政府在跟民企相处时,往往很难摆正自身位置。本应该是监督角色,是裁判,但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却越俎代庖当起了运动员,“包打天下”了,这是要不得的。其次,政府要管好自己的行政之手。一些地方政府习惯说“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这是好事,但千万别“搭台”之后,伸出行政之手乱收费、乱摊派。在这些方面,笔者倒以为政府应更多地“宽容”民营企业,尽量做到行政权力有限、范围明晰、使用正当,尽到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相关报道: 正方反方:该不该赦免民企原罪? 什么样的“原罪”才能宽容? 宽容民企:"最大程度"不是没有界限 "宽容民企不规范"的说法实在"不规范"民营企业:先发展还是先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