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大活人何以被“公证”成了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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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0:15 红网 |
成都金堂县农民杨世和,今年9月办理相关证明时,得知自己7年前被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为“死亡”,他在1999年卖出的一套房产被妻子严春英“继承”,然而这个严春英只是他房子的买主而不是他妻子。最近,有关部门撤销了这份荒谬绝伦的公证书,并对当事公证员尹显伟作出了停职3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12月20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公证工作被法律赋予了特定的甚至是预定的公信力,其最大的价值就在 于“信用”二字。现在无论买卖房、还是出国旅游、留学等等,都会涉及到要办理一些公证项目。公证不仅是为了规避风险,降低社会交易费用,还在于它是保障法律正义和程序公正的底线。因此,公证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现实生活中,老百姓舍得花钱公证的目的,就是希望公证处能代为把关,为他们提供“保障”。但如果乱点鸳鸯谱,将不是夫妻的当事双方“公证”成夫妻,将一个健健康康的大活人“公证”成死人,甚至有时候还成了欺诈的帮凶,这样的“公证处”还有多少“含公量”,我们的社会还有多少公信力可言?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在成都上演的这幕“公证”闹剧并非独例。2003年,厦门市同安公证处就因把活人公证成“死人”,被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费;前不久,云南昆明市官渡区公证处在一份遗产公证中也荒唐地将健在的康老汉和其老伴“公证”成死人,被法院判决赔偿5000元…… 活人变死人的“公证”闹剧粉墨登场,其原因大致有三:一是与公证处身份尴尬、定位模糊有关。目前,公证机关大多游离在“官”与“商”之间,在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略了社会正义;二是与公证员素质不高,诚信缺失有关。一些公证员在收了当事人的好处之后,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有的甚至“同流合污”;三是监督缺位,惩处乏力。如沸沸扬扬的成都假公证事件,收了5000元好处费的公证员尹显伟的“处分”只是“停职3个月、罚款2000元”,让人大跌眼镜。 不可否认,公证也讲究效益,但它更多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崇尚法治、呼吁诚信的今天,公证改革的方向不能以完全的市场化马首是瞻。如果严肃的“公证”不以社会正义为己任,不能跳出收收费、盖盖章的怪圈,如果公证处审查公证的资料只是形式上的做做样子,如果对闯“红灯”者的处理依然是隔靴搔痒,那么,大活人被“公证”成死人的闹剧就不会是最后的“绝唱”! 稿源:红网 作者:高福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