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安全 关键在体制(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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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0:17 人民网-华东新闻 |
从苏丹红鸭蛋,到含药多宝鱼,最近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充分意识到,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相当紧迫的地步。 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有多种原因,而现有食品卫生管理体制不合理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我国《食品卫生法》虽然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但是在这些制度中,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不同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大量的行政资源被浪费在相互 推诿、互相扯皮上面。在西方国家,并没有从田地到餐桌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只是在食品销售的最后环节,制定了严格的检测法规。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者,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市场上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么由政府官员负责,要么由企业负责。而在我国,虽然配备了大量的卫生检疫检查人员,但这些官员一般不会出现在消费现场。这样的法律监管机制,怎么能保证食品检测不出现漏洞呢? 目前,我国工业制成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越来越多,食品卫生的标准化工作却没有跟上,许多食品根本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以,即使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也很难引起政府官员的注意,除非出现大规模中毒或死亡事故。 现在,政府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程序往往是,在发生大规模的中毒或者死亡事件后,政府官员紧急出动,到当地医疗机构组织抢救工作。与此同时,关闭所有生产同类食品的企业,造成整个行业运营中断。在我国,由于某类食品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而导致此类食品加工行业全面停产的例子屡见不鲜。这样的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不但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损失,反而使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出现了严重的浪费现象。 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有新思路、新方案。笔者认为,今后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必须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从最后的环节入手,强化食品销售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如果政府监测不到位,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我国《刑法》中已经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由于缺少配套措施,规定难以落实罢了。此外,《食品卫生法》可以考虑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旦被检测出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责任人应当承担3倍以上的赔偿责任。 其次,必须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化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食品卫生标准化是指在食品加工销售环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一律不得出售。不论是小商小贩,还是连锁经营,如果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那么,销售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中国食品加工销售的特点决定了卫生检疫检测官员必须亲临现场,必须随时跟踪监测,并且运用现代化的试纸或试剂就地检验,防止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进入消费者的口中。 最后,必须建立科学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变传统政府官员主导的行政突发事件应急模式,为技术官员主导的突发事件应急模式。在事故发生的第一现场,技术官员必须说明事故的真相,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技术改进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因不科学的报道而导致整个行业被连累。 总而言之,解决中国食品卫生安全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和体制。这个体系以食品卫生标准化为基础和前提条件,以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为中心,以技术官员主导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为辅助措施,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责任明确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