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不批捕案件需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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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1:26 正义网-检察日报 |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 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日前收到瑶海区检察院就该局报捕的一起抢劫、盗窃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说明书,该说明书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法律和刑事政策的阐述,讲明了对其中两名作案时可能未满14周岁但无法查清实际年龄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原因和依据。12月14日上午,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告诉记者,该省检察机关今后对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决定逮捕的案件,都要向侦查机关和受害人说明理由。 今年以来,该省不少地方检察机关都进行了类似瑶海区检察院的尝试,效果良好。为了规范这项工作,12月4日,安徽省检察院就此发出了《关于开展不批捕案件说明理由的通知》,对需要说明理由的案件种类、说明理由的方式、说明书的内容及送达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需要说明理由的不批捕案件主要有两类,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决定的案件和不构成犯罪及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对于前者,案件承办人在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予逮捕决定书》的同时,要制作一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补充侦查提纲》,一并送达侦查机关(部门)。对于后者,案件承办人应以理由说明书的形式向侦查机关(部门)阐述理由。 据安徽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介绍,理由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案情概述、事实和证据认定、不批捕理由等三个主要方面,理由部分要特别侧重于证据分析、法律和刑事政策的阐述。该负责人强调,对于有直接受害人的不批捕案件,理由说明书还要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说理。 在法律监督中加强说理是不是在做表面文章?该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理由说明书与不批捕决定书一起送达侦查机关(部门)之后,不是一送了之,同时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进一步解答疑问,增进理解。如果侦查机关仍然有异议的,可依法通过复议、复核程序解决。《通知》对此也作了特别规定。 有关人士认为,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引进说理机制,向侦查机关和相关受害人详细阐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理由,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增加办案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还有利于化解和消除受害人的不满情绪,促进社会和谐,是一个“三全齐美”的做法。 吴贻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