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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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28 江南时报 |
为进一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日前,苏州市政府颁布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并将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新出台的生育保险办法在维护生育女职工权益、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实现社会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调整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办法明确规定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除此之外,新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放;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所增加 据了解,新办法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所增加。如,明确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增加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明确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一次性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体现了政府对生育女职工的关爱和对围产保健工作的重视,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本报记者 李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