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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未成年人“参与立法”就是播种(时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2:58 江南时报

  《中国青年报》12月20日报道:据悉,《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在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团广东省委公开招聘了11名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参与,此举开了国内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先河。该《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也许我们习惯于躬听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条文,只知道又有新的法律开始实行,大家要严格遵守,却不知道这些法律的出台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又有什么地方与自己的切身

利益相连,进而也就不能明了法律是如何形成的,总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国人法制意识的淡薄与此不无关系。

  其实立法作为一种权力体现和运作过程,它本身就可能有一种脱离民主的倾向与可能。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保证各种立法的民主性质。我们的人民在选举立法机关之后,实际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权委托给了立法机关。而立法机关一旦背离人民的意志(理论上存在这样的可能),普通百姓不但难以修正,而且还将受害于恶法,例如2003年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就是一个显著的范例。因此,为了保障立法机关立法的公正,公众积极参与立法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报道中广东省的一位专家表示,“让被保护对象、被管理对象参与立法十分重要,通过不断征求他们的意见,可以使法律法规的内容更加全面和科学。”既然是为未成年人立法,就应该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不能像保姆一样代他们思考问题。其实很多时候,立法机关更多地扮演了我们成年人的法律“保姆”角色,这些法律专家学者坐下来商讨一些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条文,然后张榜公布,照此执行。当然,他们在法律专业层面的理论我们丝毫不用怀疑,只是由于民众缺少了对立法过程的普遍参与,立法的不公正则可能存在,一些部门立法的反例可以佐证。

  而此次在《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团广东省委邀请未成年人参与,并且积极吸纳其中8条建议作为正式条文,毫无疑问是完成了《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的实践之路,也在那些孩子心里种下了一颗“法治的种子”,相信未来它们可以长成参天大树。

■江苏 陈 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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