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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人接送幼儿遇难 幼儿园赔十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3:1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幼儿园放学,孩子能否交给除家长外的其他成年人接送?昨日,随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这一长期为幼儿园忽视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法院判决,幼儿园擅自将孩子张丹(化名)交给潘英(化名)接回家,致张丹落水身亡,这是造成孩子之死的直接原因,判令幼儿园赔偿张丹父母死亡赔偿金共计17万元。此案为那些疏于防范的幼儿园敲响警

钟:不要轻易将幼儿交给亲人外的人送回家。

  事件:幼儿落水身亡

  张丹就读于成都新都区某镇幼儿园。去年5月27日下午放学时,潘英到幼儿园接自己的孩子,此时,张丹的家人还未到来。因以前潘英也接过张丹,张丹就与潘英的孩子一道,离开了幼儿园。此时,幼儿园工作人员并未提出异议。

  在回家途中,张丹在幼儿园旁水渠上的桥边洗手,一时不慎,掉入渠中。潘英吓呆了,但她不会游泳,只能眼睁睁看着孩子在水中挣扎,虽几经呼救,孩子最终还是溺水身亡。

  事发后,张丹家人郁愤难平,将孩子的灵堂设在潘家门前长达10余日,并四处寻找潘英,还在潘的住房前哭喊:“潘姐,还我儿子。”后来,双方曾就此事多次进行协商。

  争议:谁为幼儿死亡担责

  在向幼儿园索赔无果后,张丹的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新都区法院。他们认为,幼儿园疏于管理,擅自将张丹放出幼儿园致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应赔偿死亡损失。

  审理中,法院依法将潘英追加为该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谁该为张丹之死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几方争议的焦点。幼儿园认为,以前,原告方曾多次委托潘英接孩子,事发后还多次找潘英索赔,说明事发当日,是潘英将张丹从幼儿园接走的。在回家途中,潘英未尽到照看义务,致使孩子溺水身亡,这才是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而,潘英应负主要责任。新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潘英为孩子之死承担80%的责任,幼儿园承担20%的责任,分别赔偿张家14万和3万余元。

  终审:幼儿园当负全责

  潘英对该判决不服,依法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终审认为,虽然事发前张丹的父母不止一次委托潘英接送小孩,但事发当天,双方均不认可曾委托潘英接孩子,而幼儿园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委托接送孩子的关系成立。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幼儿园就应尽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可幼儿园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这是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是潘英将小孩接走,幼儿园也在未核对张家是否委托其接送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交与潘英,幼儿园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成都中院终审判决,幼儿园擅自将园中幼儿交给亲人外的人接回家,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张家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17万余元。

  此案的终审判决为幼儿园敲响了警钟:幼儿园一定不要轻易将孩子交给亲人外的人接送。

  王鑫 程敏苹 本报记者 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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