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给群众“弹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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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3:48 大河网-河南日报 |
年年考评都是“上”评“下”,今年禹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赋予普通民警“弹劾权”:在一年之内,如果单位任一部门内部有两名以上民警提出建议,该院将对这一部门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通不过者离职待岗学习;如果有超过部门半数以上民警提出建议,该负责人将被直接撤职。今年以来,因为受到“弹劾”,已有3名部门负责人从领导岗位上被撤换下来,待岗学习。 通常,某个地方、某个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者,都是由上级任免,并且只要不违纪违法就一般不会丢“乌纱”,有时进行一下“民调”、“民选”,也在很大程度上是走过场,即所谓“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现在禹州市检察院给了群众“弹劾权”,变上级说了算为下级说了算,至少在干部被任命后的使用过程中如此。这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有益探索,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成果,是民主进步的体现。 赋予群众“弹劾权”,对群众、对领导、对上级都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下属和群众来说,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当家人,既可以拥护和信任上司,也可以反对和质疑上司,从而在他们“服气”的领导干部的组织指挥下舒心工作,听从调遣,这有利于一个地方和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领导者来说,可以保证其切实履行职责,时刻为群众着想,处处维护群众利益,多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克服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弊端;而对于上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来说,则可以从中获取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干部选拔使用工作,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让更多德才兼备、群众威信高的人走上领导岗位。 据报道,“弹劾制”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评价,并已在全国示范推广。在笔者看来,赋予群众“弹劾权”不仅可在整个检察系统推行,而且值得更多政府部门、各行各业借鉴和仿效,在更大范围内推而广之。当然,此举能否得以推广、能否执行好,关键还要看上级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态度和气度,看能否创造一个“弹劾制”运行的适宜环境。⑤3 □梁守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