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 作秀还是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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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3:48 大河网-河南日报 |
新闻事件: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每个法官每年拿出1000元作为保证金,法院拿出与保证金相等的自筹资金作为奖励基金;年度内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将其保证金转入下年度,作为下年度保证金,同时给予与保证金同等数额的奖励。 安阳中院这一制度经本报12月7日报道后,国内先后有50多家媒体予以转载或评论,引发了公众争议。有人认为是作秀,也有人认为是制度尝试和创新。 正方观点: 反腐倡廉的新举措 新华网友:当前的反腐工作正在以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毋庸置疑,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以制度化的经济手段惩治腐败,鼓励廉洁奉公,是实施制度反腐的有效举措和有益实践,它可以让公务员在经济利益的激励下和丑行曝光的警示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北青网友:尽管存在各种争议,作为没有办法的办法,廉政保证金确实是一种有可能抑制官员腐败冲动的制度设计,至少有助于把那些权力小、胆子小、贪心小的官员,留在廉洁的队伍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弥散性腐败的进度。 新华网友:“廉政保证金”的设立,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寄希望于通过经济处罚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这不失为一项解决公务员激励与约束问题的制度创新举措,有利于匡正公务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扭曲的制度性缺陷,符合现代行政管理和反腐倡廉的理念。 新华网友:“廉政保证金”不仅是一种矫正机制,而且是一种积极的矫正机制。通过对严格守法、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法官给予奖励而产生教化功能,引导、督促和警示那些犯有过失的法官改正自身的错误来发挥作用。这种将经济利益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的做法,与主要是通过法纪教育、强化职业道德等方式相比,无疑是一种进步的尝试,其方向和创新性还是应当肯定的。 反方观点: 对法官廉洁的赎买 所谓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堤坝,而这一堤坝的最具体的守卫者,则是一个个身着法袍、端坐法庭的法官。必须承认,尽管“法官也是人”,但法律的尊严、对法律的崇信,才是支持法官洁身自持、秉公执法的最大动力,因为没有任何社会能以赎买的方式,满足法官“经济理性”,作为他们秉公执法的条件。 法官的非物质利益保障制度是完善的司法制度必须具有的内容,当法官意识到自身所承载的崇高责任时,金钱就变得不那么重要。法官不能获得充分的成就感和社会的普遍尊重,却混同于一般小吏而以金钱作为其廉政的保证,折射的是法官的悲哀,也是法律的不幸,更隐藏着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危机。(北青网友) 变相的福利制度 法院资金最后变成了发给法官的奖金,不仅是个财政纪律和财经制度问题,本身也是一个腐败问题。个人交纳的1000元转眼就会变成2000元,这样的生意谁不愿意做?如此看来,法官们踊跃交纳廉政保证金,仅仅是对这项制度的廉政效果寄予了一定期许吗?谁能说他们中的一部分不是更看重廉政保证金的回报呢? 实话说,就单位用公款匹配的数额而言,安阳中院并不算高。前年浙江省有专家设计了一套廉政保证金制度。按这套制度核算,该省一个没有腐败劣迹的公务员平安干到退休,可一次性领取廉政保证金近30万元。这充分说明,廉政保证金已经更像一种变相福利制度,而不是一项权力监督制度。 (朱胜国) 强势的腐败和虚弱的“保证” 我们不能忘了“犯罪成本”这个概念,因为即便把所有的保证金罚光,也不过几千元钱而已,这跟动辄数以万元计的腐败所得相比,仍算是很低的犯罪成本。有当事人指出,廉政保证金制度时刻提醒他们自律,但问题是在腐败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自律的能量是很小的,主要应该依赖于法治的成熟、他律的强势。 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而廉政保证金制度显然不是对症之药。腐败之所以屡禁不绝,就是因为总有人怀抱侥幸心理,要么认为少贪点没事,要么觉着自己不至于那么倒霉。可问题是在当前监管和查处力度尚不够的情况下,少贪点没事的确成了事实,而不少腐败者“运气”也真的很好,大贪特贪竟可全身而退。这些症状,想必廉政保证金是解决不了的了。(杨绍福) 未雨绸缪才是根本 从以往的实际看,我们的反腐败往往是东窗事发后的查处多、未雨绸缪的防范少。腐败分子利用监督、制约的薄弱甚至缺失,前“腐”后继,就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给人以防不胜防之感。所谓“防不胜防”,正说明了腐败之所以易发多发,就在于现行体制、机制存在着滋生、蔓延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换句话说,如果现行的体制、机制不触动,滋生、蔓延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不铲除,那么“高薪养廉”也罢、“奖金养廉”也罢,不是自欺,就是欺人。⑤3(奚旭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