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从“狄公案”看我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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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6:00 光明网 |
李晓东 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江州案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情节:狄公奉命致仕江州,江州薛府恶奴杜二在五平县衙门口活活打死告状的锦娘之父吴四,狄公甚是愤怒于是命令当场处死了这个为非作歹的恶奴。 看过之后甚感诧异:发现这里面竟有不少问题,众所周知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 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冤屈时才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其影响是深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到了隋朝,死刑复核制度趋于完备,每起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唐朝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一直为历朝历代所用。另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唐朝正式建立死刑“复奏”制度,京师死刑案由行决之司五复奏,地方死刑案由刑部三复奏。明清时凡死刑囚犯应经皇帝“勾决”后,再由刑部发文至罪犯关押场所,当地应在文书到达三天之内执行。战国时代流行的阴阳五行说,对后世的死刑执行产生了很大影响。自秦汉至明清,历朝都有关于死刑执行时间的明确规定,唐律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动、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以及皇帝生日、元夕等法定假日,都不得奏决死刑。宋明以后基本沿袭不改。唐律规定凡处决死刑犯人,都不得超过一天中的申时(约下午三至五时),后世执行死刑的时间都习惯在正午前后。关于死刑的执行场所,没有官阶的普通人一般都在闹市进行,明清时期也多在较场、旷地执行。而贵族、朝廷命官的死刑处法,则多是赐死免刑。 然而“狄公案”编导和审查者却置此不顾,“委”狄仁杰以生杀大权,当场处死恶奴杜二。并且处死杜二也是在薛青麟撞开县衙的当天早上,地点也是在县衙门口,由此观之,时间地点也是不对的。难道编剧、导演以及审查人员都不懂我国的古代的法律吗?就连薛青麟率领众恶奴撞开县衙这件事都知道是“造反”,能不知道我国古代著名的死刑复核制度?它们不是都聘有法律顾问吗?笔者相信,编导和审查者对法律不至于会如此的“无知”,之所以“明知故犯”,大多是因为现实生活观众的想法中的往往如此。如果把剧中的司法人员塑造成真正依照我国古代法律办案的角色,那就是“脱离生活”,就会给人以“假”的感觉,那么就不能满足观众的口味,当然也就就不能提高收视率了。这更是反映了一般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惩!而且要快!至于犯罪分子的权利,那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这种观点不容置疑是错误的,虽然它反映了许多人的心声。正是这种观点作祟才有了一批冤假错案,才有了被关了十五年的佘祥林。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换小吗?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学专家异口同声,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收回死刑复核权。然而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中处死杜二的情节表明,在死刑的复核制度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收回死刑复核权又应该怎么把关?我以为,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正确处理慎刑和重刑的关系。目前重刑思想很普遍,慎刑思想仍不被广泛接受。在此种背景下,对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建立法官会见被告人制度,即使代价再大也应如此。在关乎人的生命的问题上,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斤斤计较呢? 二是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司法人员特别是二审法官必须树立疑罪从无的思想,这是避免冤案的理论基础。当年湖北省高级法院已发现了佘祥林案件的五大疑点,按疑罪从无的理念就应宣布无罪。 三是检察机关要加强死刑案件复审的法律监督。封建社会的“三司会审”等复核制度留下的文化思考,就是死刑复核要有其他机关监督。如今我们更应强调互相制衡和监督。具体地说来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成立死刑复核案件专门监督机构,专门派员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 这是我看电视剧《神探狄仁杰2》的一点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