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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偷举报保安 荒唐亦有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6:00 光明网
程东宁 吴必蔚 文

  据报道,一名男子在南京市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偷拿了标价52元的化妆品,被保安发现后,罚款500元,但保安没有给出任何票据。

  这名男子回到家里后,越想越觉得“郁闷”,他认为要罚款也得由有关部门来罚,“钱肯定是被保安贪了。”于是第二天报了警、举报保安。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超市规定,凡在超市内发现有盗窃行为的,一律送往派出所处理,超市不得罚款。

  我们认为,偷窃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偷窃达到一定数额,则是一种犯罪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管小偷的行为处于违法状态还是犯罪状态,他的基本权利如人格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因为违法犯罪被剥夺和消失。因此,小偷举报保安的这场特殊维权提示我们,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 (《北京晨报》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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