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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同命同价”成标本而非孤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6: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愿“同命同价”成标本而非孤本
社评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打工的陕县农民秦项新在一次殴斗中被打致死。今年8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行凶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个判决的诞生,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发的一个红头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在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上实行“同命同价”,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毫无疑问,河南省关于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规定,是从司法上填平不平等的“城乡鸿沟”的一种有意义的努力,也是从生命本义上给予所有公民平等尊重和认可的积极回归。尽管这宗“同命同价”的实现只是个案,但丝毫抹杀不了这起判决在司法意义上的标本意义。

  人本无户籍区别,生命本无价格差异,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的农民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死亡赔偿金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其依据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解释》。该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谁都知道,农村的居民收入肯定不及城镇居民收入高,因而,拿这样的一个经济依据来判定生命的价值大小,得到的结果就是“同命不同价”。依照目前我们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就要相差四倍左右,也就是说,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城镇居民或许可获得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农村居民只能得到5万元。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去年10月,北京市一起车祸造成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因为是城市户口,家属获赔41万元,女乘客由于是农村户口,家人只获赔17万元,相差两倍多;去年底,重庆市3名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不幸遭车祸身亡,两同学是城市户籍,其家人获赔20万元,一同学是农村户籍,家人仅获5.8万元赔偿金,相差三倍。

  造成“同命不同价”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可追溯到城乡户籍制度的二元差异。生命本无价,死者带给生者的是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这种伤害不该因死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法律认可生命的价值,是法治国家中一个最基本的认同,这种认同应当平等地涵盖所有的生命。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却因为户籍不同而赋予了生命差异的认同。在死亡面前,将生命的价值量化为不同的价格,既有失公平,也有违人性。

  因而,若想消除“同命不同价”的不公,首先应当要从法律上给出“同命同价”统一、权威的司法解释,“切不可使人的精神,蒙受价格的羞辱”。并通过此路径,逐步减少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公平国民待遇和人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河南省高院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命同价”的率先突破,彰显了人生而平等的宪政精神,在示范性效应上也给了其他地方法院一个很好的借鉴。实际上,很多法律的改变都是从个案的突破而始。

  若干年前,我们还在为自己的劳动不公而呼唤,最终换来了“同工同酬”的法律保障。《劳动法》已经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与同工同酬相比,“同命同价”的呼唤,是更为人性的生命追问,究竟还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这个跳跃,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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