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来了,“责任清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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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6: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陈霞 从12月15日起,石家庄市区各繁华街道、十字路口的“12319”城管便民服务电子屏幕开始滚动公开市直部门的行政权力。先行发布的是该市城管局的“权力清单”,内容涉及城管局的办公职责、管理范围、市民办证的程序、惠民政策等内容。今后,石家庄还将陆续公布市、县两级和市直行政部门的“权力清单”(12月20日《人民日报》)。 在传统的行政理念中,有人往往把治国理解为治民,把管理社会事务理解为管理老百姓,把管理老百姓比喻为放羊,而权力则成了“羊倌”手中的鞭子。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部门的职能走样了,行政理念的含义也扭曲了,随之而来的是职能部门职权不明或滥用。君不见,在一些地方,政府干部因对自己职权不清,该为老百姓办的事却没办,本属于自己职权内的事也相互推脱,而对一些根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情,却在利益驱动下争着做、抢着干。 从这个角度说,政府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权力清单”是值得期待和提倡的。这有助于提高政府执法部门执法的透明度,防止滥用职权。但是,法律常识告诉人们,权力和责任义务是对应的,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责任义务的权力是会发疯发狂的。因此,政府只公布“权力清单”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公布跟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清单”。执法人员只有将责任义务和手中的权力相结合起来,在行使权力时,才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才有助于自我警示和监督。 法学专家指出,现代法治社会本质上应是“权利社会”而不是“权力社会”,应遵循的“权力法定”原则和“权利天赋”原则。这就要求,对于公权力,应当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而对于私权利,应当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而要确保这种“合法权利”不受损,就需要政府执法人员乃至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切实遵循“责任清单”,而不单单依赖于“权力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