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两法官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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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7:09 红网-湖南日报 |
本报12月20日讯(本报记者)日前,资兴市人民法院对永兴县人民法院原法官罗超龙、廖小传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罗、廖两人有期徒刑4年和2年。 2001年,该县复和乡梓木村村民王志平等人合股开办了仁和煤矿,因无合法采矿手续,加之管理不善,该煤矿到2003年便倒闭,王志平等人决定以23.8万元的价格转让该矿,同村农民黄开响牵头联合61户农民筹资23.8万元接受了转让,将煤矿更名为大顺煤矿,并 陆续投入资金对煤矿进行改造,依法取得采矿权。2004年6月,在当地政府整编煤矿过程中,大顺煤矿并入新一煤矿,黄开响等61户农民占9%的股份。当新一煤矿生产经营步入正轨后,原转让方一些人便开始作祟,串通黄腾龙等两个无有效股权凭证的假股东恶人先告状,称原转让方28户合伙股东签订转让合同时,未告知黄腾龙等两个股东为由,向永兴县法院马田法庭起诉黄开响等61户农民,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2005年12月,时任马田法庭副庭长的罗超龙和永兴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廖小传在办理该案时,分别收受原告方当事人3万元贿赂后,偏袒原告黄腾龙一方,枉法裁判,判决黄腾龙等两个无有效股权凭证的原告为股东,强行判决转让协议无效。对此判决,黄开响等61户农民不服,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随后,廖小传等人从新一煤矿把黄开响等61户农民的473万多元股份全部强行划走,并非法占有、分光。此外,廖小传还利用职务之便,于2003年12月至2005年8月在执行永兴县计划局拖欠李照元工程款以及永兴县烟草局与长布江电站债务纠纷等案件中,6次收受当事人贿赂共计15270元。 资兴市法院审理该案认为,罗超龙、廖小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超龙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廖小传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但两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已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