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个人出租房屋按5%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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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03 新华网 |
新华网南京12月20日专电(记者邓华宁)江苏省地税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个人出租房屋不论用于居住还是用于商铺经营,均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此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明年1月起每月向地税部门上报中介出租信息。 地税部门要求,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5%进行计征 ,而且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