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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易放贷700万 收10万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17 西部商报

  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综合办公室原副主任杨小明放贷后收10万元好处费,被判刑10年

  西部商报记者阮磊为您报道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综合办公室原副主任杨小明,涉嫌受贿10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杨小明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不核实担保材料轻易放贷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小明在任职期间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甘肃某公司的经理雒某,双方在洽谈有关金融业务活动期间,雒某向杨小明提出从该银行贷款的要求。杨小明遂将雒某介绍给该行行长和客户经理杨某(另案处理),该行行长让杨某和杨小明去办理雒某的贷款事宜。杨某等人在未查证甘肃某公司质押担保材料真伪的情况下,仅凭雒某提供的虚假材料(以雒某所在的甘肃某公司1000万元存款为质押)向银行汇报称,“甘肃某公司质押手续齐全,可以放贷”。由此,甘肃某公司于2004年4月15日从该银行取得了700万元的贷款。

  收受10万好处费构成受贿罪

  事后,雒某为表示感谢,于同年4月22日送给杨小明好处费10万元。杨小明将此款用于交纳个人购房款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明身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杨小明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杨小明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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