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维护猪权 谁维护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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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40 国际在线 |
作者:杨涛 12月12日,郝丹霞站在不到300米的山坡上,望着自家屋后并不算雄伟、却再也没人敢去的山头,一脸的茫然。一年前,发生在那里的惨剧使她失去了父亲。惨剧的凶手是一头野猪,而到处都是的野猪,也彻底改变了她的家庭。郝丹霞家住安徽省太湖县弥陀镇圣迹村,属于大别山区。近几年,这里野猪泛滥成灾,致使田地荒废,甚至经常出现伤人事件。 前些年,当封山育林初见成效,野猪刚出现时,人们也许还有些感觉到田园诗歌的味道。 但如今野猪如此肆无忌惮地吃庄稼,造成田地荒废,甚至伤人害人,村民对其却束手无策。不是村民不想打它,而是政府不让人们打它,因为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且,村民在野猪损害庄稼,甚至咬伤、咬死人的情况下,却得不到国家的任何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是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野猪仅仅是“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郝丹霞父亲被野猪咬死,当地政府和园林局仅仅是“资助”了郝家4000元。所以说,野猪害人与其说是自然的问题,还不如说是社会的问题。 动物保护者可能会说,动物侵扰人类,是因为人类侵占了动物的栖息地,所以人类应当退耕还林,应当退出山林,这话当然没错,但在人类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时,其实供人们退缩的空间已经很小了,退缩结果可能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所以,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更愿意从法律上思考这个问题:国家不能光给人们以保护动物的责任,而不给他们以自卫的权利,权利与责任从来都是对等的,只有责任没有权利是不公正的。 因此,国家在收缴村民猎枪并且要求村民不能猎杀野猪的同时,必须承担野生动物损害村民的庄稼和人身的损失,即使是要求人们退耕还林,国家也应当妥善安排他们的出路。因为这些动物是国家保护起来的,村民承担了国家的责任,国家当然有义务给他们补偿和为他们埋单。实际上,像太湖县弥陀镇圣迹村这样的山区,野猪如此猖狂,估计国家也拿不出如此之多资金来补偿村民巨大的损失,那么理想的方案是:国家要求村民保护野猪的同时,一方面成立相应的基金会以弥补村民的损失,另一方面,则是组织相应力量限量捕杀野猪,或者向社会公开出售科学合理的猎杀指标,并将所得返还村民。当然这一切设计必须以严格而无漏洞的监管为前提,前提缺乏,不如维持原状。 来源:东方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