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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追加被执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44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刘颖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的规定,对香港鑫盈泉企业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以解决拖了12年之久的仲裁裁决执行难题。

  1994年11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鑫盈泉公司与北京市科委直属企业———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局裁决书。裁决东星公司在19

94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鑫盈泉公司款项总计911547.88美元和119000元人民币。然而,东星公司却因种种原因拒绝履行长达十多年之久。于是,鑫盈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执行并请求追加、变更北京市科委为被执行人。

  据了解,东星公司于2003年12月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北京市科委负责清理该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

  有法学专家称,追加被执行人是解决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思路,是揭开法人的面纱、阻止公司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法“有限责任”规定,恶意逃避债务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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