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劝民工撤诉缘于办案指标的僵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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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44 法制日报 |
独家视角 瘐向荣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一份农民工讨薪案胜诉判决执行了3年多未果。岁末将至,该法院立案庭法官为了完成任务,反过来多次劝说农民工,让其撤销对欠薪者转移财 产行为的起诉(《法制日报》12月19日)。临近年底,民工欠薪又成了焦点。在这节骨眼上,法院竟然劝说讨薪的农民工撤诉,实在说不过去。但笔者认为,这实在不是法官没有大局意识、宗旨意识,也不是法官有意要作弄农民工,而是不尽合理的考核指标迫使法官作出这样的“次优”选择。正是在指标的指引下,法官才不得不“冒天下之大不韪”,钻钻空子。可以说,这又是办案指标惹的祸。 其实,类似的事例在全国各地的法院或明或暗地普遍存在着。到了年底,为了提高结案率,就必须多结已立案件,同时控制新立案件。而撤诉也是结案方式的一种,所以法官才会劝说农民工撤诉,等过了年再来起诉。有些法院提前做了当事人的工作,当事人表示了理解,也有一些当事人抱着“省事”的心态,听从了法院的安排,更有一些当事人的起诉,被莫名其妙地拖延了立案时间。而这些几乎成为一些法院工作的一条“潜规则”。 笔者这样说并不是为新市区法院推脱责任:因为如果非要承担责任,那上级法院制定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也应承担责任。而考核指标的背后,则是法官和法院的业绩,所以法院才会如此“重视”,所以法官才会多次劝说当事人撤诉。 且不说由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是否合法,仅就现行的普遍使用的结案率指标来说,就严重违反了科学精神和客观规律,实不可取。起诉与否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只有对起诉进行审查的权利,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却不能规定起诉的时机;办理案件需要一定的时限,对法院来说这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并不能生硬地分割;考核审判效率的只能是审限,只要是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就是合法的,用一定的时间段来衡量结案率,不具有合理性。但上级法院之所以还要抱着这样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不放,主要还是司法行政化的思维在作怪。 可喜的是,江苏、上海等地的一些法院已经放弃了这一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取而代之的是结收案比,也就是一个自然时间段内结案与收案数的动态比例,而不强求结案数。虽然只是细微的改进,却是思维方式的大变革,它将法院结案、收案的情况放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下来考量,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要杜绝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必须从根子上去找原因,关键是要去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重新建立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精神的考核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