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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景点价格公示取消“最终解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8:4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台建林 陕西省西安市物价局近日规定,今后任何景点在价格公示中均不得出现“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

  过去,一些旅游景点在价格公示中印有“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一旦有游客与景点就票价发生纠纷,景点便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搪塞游客。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点价格行为,西安市物价局与旅游局制定了旅游景区的12条收费价格公示制度,作为旅游

景区价格管理的蓝本,这些制度对门票价格、购票须知、优惠标示、商品价签、填写要求、检票标尺、价格投诉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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