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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9:47 南方日报

  摸清“家底”加强管理瞒报作假将予处罚

  财政部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综合消息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

地方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本次资产清查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通知要求,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指出,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强调,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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