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以法律之剑荡平就业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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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13 东方网 |
江曾培作品集反就业歧视问题,是近年舆论上常常提及的一个问题。然而,讲者管讲,做者管做,就业歧视问题不仅很少改善,在某种程度上仍在加剧。日前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冬季人才招聘大会上,公然张贴这样的招聘广告:“要求北京户口,男,35岁以下,本科以上,党员优先。附:不招四川人。”这6条“要求”,分别表明的是户口、性别、年龄、学历、身份和地域的歧视。正如一位教授所说:“这里几乎每句话都带歧视,这是中国目前就业歧视的一个现状。” 然而,见怪不怪,像这样带着歧视色彩的招聘要求,在招聘会上比比皆是。照理说,只有少数特殊行业,对就业者需要一定的特殊限制,如身高、性别、年龄等,多数职业则只应该考虑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求职者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可是,如今本应受到保护的平等权利不见了,各种歧视性的条件却明目张胆在那里招摇过市。这是以非为是,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应有的是非大颠倒。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是非颠倒的范围仍在“与时俱进”,不断扩大。原先的歧视性限制多为户籍、年龄、学历、性别、地域,后来扩大到身高、容貌、健康,今年更发展到有的企业把血型也作为就业的“门槛”。这种随意乱设就业“门槛”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的法律原则,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公平与和谐,是到了认真加以整肃,不可再任其胡作非为的候了。 对这种不合法理的就业歧视,受损害的求职者本应进行抗争,但据一个统计说,遭遇就业歧视的求职大学生有73%选择了忍气吞声。所以“忍气吞声”,是因为就业难,“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表明,作为弱势群体的求职者,其应有的维权意识,已经受到作为强势群体招聘者的严重挤压。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需要全社会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抨击,还其不合法理的本来面目,让其再不能以非为是的招摇过市,而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这需要舆论上的继续批判谴责,更需要从法律上加以有力约束。在市场经济国家,就业歧视现象通常受到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聘不能设歧视性条件,如果设定限制性条件,必须有充足理由,否则将受起诉。美国于1964年的民权法中,禁止25名以上雇员的企业,因雇员种族、宗教、肤色、性别、移民背景(母国)等不同,对雇佣和工作条件予以歧视。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佣上予以歧视。据一位从美国回来的学者介绍,美国报纸的大部分招聘广告一般只注明招聘的职位和报酬,对应聘者年龄、性别、种族、地域、身体、信仰、婚姻、生育等方面的要求,几乎见不到。雇主在面试时也不会轻易向求职者提起年龄等问题,否则可能吃上“就业歧视”的官司。我国劳动法中也有“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的规定,但缺乏具体配套制度,难于执行。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是个好建议,希望很快得以实现,用法律之剑荡平就业歧视。就业是民生之本,消除就业歧视,是实现社会平等与和谐的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作者:江曾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