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矿难矿主曾云高获刑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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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31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昨日上午,梅州市兴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8·7”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副董事长曾云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罚金8800万元。 此外,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及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在开采过程中,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的情况,却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超强度开采,特别是2005年7月广东省梅州市政府明令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后,曾繁金等仍顶风非法开采,直至2005年8月7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21人死亡、1人重伤致残,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人民币。 此外,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和其经营的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非法组织开采煤矿,造成煤矿资源估算经济损失9亿元。曾云高等人为其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还先后向有关人员行贿人民币52万余元、港币5万元。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