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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媒体和法院执行“联姻”要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2:00 光明网
董刚

  南京一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李某贷款买车,然而贷款到手后却玩起了彩票,因为不还贷款,银行将李某告上法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为当事人避而不见,致使执行不了,为了打破执行僵局,法院执行局邀请南京媒体一同赴被执行人单位。面对执行局有理有节的工作和新闻采访的双重压力,最终,镇领导在无法召回当事人的情况下,暂时代他们全额偿还了贷款本息8万元。(12月13日《现代快报》)

  现在法院执行难,尤其是涉及经济纠纷的执行更难,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形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法律普及不到位的原因,有欠债人赖账不还的心理作怪,也有外界对法院执行的阻扰,这不是哪一个地方的问题,几乎成了法律上的无奈。针对执行难的现状,很多法院在执行方面可谓下了不少功夫,能想的都想出来了,包括和媒体“联姻”,法院借助媒体的传播能力和社会能力对执行对象施加压力,媒体得到了新闻线索,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伸张正义的效果,只是,对执行对象是单位的还好说,媒体的曝光对单位声誉是一个影响,欠债单位领导不得不考虑后果,而对个人欠款的执行时,媒体的出现就变了味道,一旦欠债人不配合执行,媒体就对欠债人的单位曝光,让单位对欠债人施加压力等等,这种并非来自法律的压力让人高兴不起来。

  虽然法院执行是依法办案,但是邀上媒体一起,很多时候是迫不得已的,可是这种做法总让人感觉到不很妥当。我们都知道,现在法院执行难,这正是法院利用执行之际大力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树立法律威信的一个有利时机,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正常的程序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执行法官多动脑筋,充分运用法律知识,确保执行的威严性,执法应该是独立性的,不应该和其他的因素纠葛在一起,媒体的曝光欠债人的情况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用曝光来施压,这样一来就让法律走入误区。

  尤其是面对个人的债务行为,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不能和执行对象的单位扯上关系,因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当事人自己所负责的,并不和单位有直接联系,只不过当事人有单位,就算媒体要曝光,那也是针对欠债本人。对单位施加压力,虽然大家都能理解,毕竟单位应该对自己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普及的责任,不能坐视自己的工作人员藐视法律抗拒执行,但是这种责任和法院执行是没有自己关系的,媒体曝光也不应该将欠债人的单位、身份和其违反法律的行为联系在一起,这样未免有株连的嫌疑,如果法院如果都这样执行,虽然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却有悖法律的真正含义,而且,这样的执行往往不计后果,因此有可能形成到债人和单位之间的新矛盾,这对社会稳定是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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