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矿难主犯曾云高获刑十年罚金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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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另外17名被告分别领刑 本报讯造成121名矿工罹难的兴宁“8·7”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昨天在梅州市兴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矿主曾云高因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在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超强度开采,特别是在2005年7月梅州市政府明令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后,曾繁金等人仍顶风非法开采,最终导致当年8月7日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1人重伤致残,经济损失4725万元人民币。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和他们经营的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非法组织开采煤矿,据估算,造成煤矿资源经济损失9亿元。曾云高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还先后向有关人员行贿人民币52万余元、港币5万元。 据了解,该案主犯曾云高被控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偷税罪,单位行贿罪5项罪名,但在昨天的一审判决中只认定了3项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决书达70多页,18名被告人除曾云高三罪并罚获刑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二罪并罚获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罪名,被判处7年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也因犯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被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8800万元。(法治)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