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挖沟致人死亡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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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5:33 新华网 |
新华网济南12月21日电(王建国)山东省章丘市三位村民在村外公共场所挖沟,致两人死亡,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法院日前判决认为,这三位村民擅自在开放的场所挖掘深沟,其行为与两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章丘市庞家村与杜家村南北相邻。在两村交界处,由于附近村民多年取土、用土,形成了一片洼地,每逢雨季都积满了水,水深约1.3米,附近村民和儿童经常来此游泳。 在洼地的南侧,是庞家村庞某等三位村民的场院地,每逢雨季三人的场院地都受到雨水冲刷造成土地流失。2005年3月,三人为了控制水土流失,合伙雇佣一台挖掘机,在洼地的南侧向下挖了一条2.5米-3米深的沟,将挖出来的土全部垫到了自家场院地前。 几个月后,正逢雨季,洼地里积满了水。杜家村张某带着儿子来到这条沟边,给小狗剪毛洗澡,儿子在沟边玩耍时不慎滑入深沟中,水性不好的父亲救子时也溺水身亡。张家人认为是这条沟要了父子俩的命,于是把挖沟的庞某等三人告上了法庭。 庞某等三人称,自己是为了保护房屋和场院地,才雇人取土进行了维护,这种行为并没有不当。父亲没有对儿子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儿子溺水死亡;父亲自己不会游泳,救人不成却造成自己溺水身亡。三人认为不应对张氏父子的死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等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开放的场所挖掘深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三人将沟挖至2.5米以上,应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溺水的后果,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警示或消除危险,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三人的不当行为与两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张氏父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因张某是未成年人,其父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父亲在发现儿子溺水后,不顾自己水性不佳盲目下水救人,造成自己溺水死亡,父亲的死亡应由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此案后经法院调解,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