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案辩护词曝光网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09:18 金羊网-新快报

  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被诉故意杀害北京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这起以小贩和城管为主角的事件从去年8月案发时就一直在网上被评议着。据《南方周末》报道,崔英杰案判决在即。现在,为网民们所津津乐道、所纷纷收藏的是崔英杰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和一审庭审纪录。

  ■新快报记者罗 杉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以上,是网络上广为流传的一段话,成为许多人博客的收藏。可以看出,这是一段辩词。

  

崔英杰案辩护词曝光网络

  2006年8月11日下午,由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被海淀城管队员没收,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随后用小刀刺进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咽喉部位。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志强抢救无效死亡。11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崔英杰提起公诉。2006年12月12日,李志强被害案开庭。以上这段话就出自崔英杰的辩护律师之一夏霖的辩护词。此外,崔英杰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李劲松的辩护词、去年12月12日当天的庭审记录同样成为许多网民的收藏。

  从去年8月案发,网络就开始不平静并且针锋相对。当年8月16日,李志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城管工作者拍手叫好,却也有人质疑“这合适吗?”。有人坚持“杀人偿命”,何况他崔英杰是“抗法”?有人则说生活艰难,崔英杰也是被逼无奈……当崔英杰两位律师的辩护词和庭审记录出现在网上时,顿时成为评议之焦点。律师网友们在剖析辩护思路是否最佳,诉辩双方得失在哪;其他网友,有人在争辩崔英杰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也有人提出:李志强既已为“革命烈士”,崔英杰事实上已经得到了“必死无疑”的“政治判决”。

  1月23日,在网上的“李志强烈士纪念馆”上有这样一段留言:“姐夫,你走了已经5个多月了,虽然家里人的生活已经走入了正轨,但每个人都没有停止过怀念你。……我们只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只知道杀人偿命自古以来都是天经地义,无论凶手如何狡辩,他扎在你脖子上那致命的一刀都是事实。”而在2月3日的凯迪网络上,有这样一个帖子:“李志强烈士家属计划公开呼吁宽恕崔英杰,李志强的妻子表示宁愿相信崔英杰无意杀害李志强,只不过是一时冲动而丧失理智。在与李志强的父母以及市城管部门沟通后,即将委托律师发文公开呼吁宽恕崔英杰。”目前,这个帖子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据《南方周末》2月1日的报道,崔英杰案判决在即。记者昨日登陆一直讨论热烈的百度崔英杰吧,但显示“贴吧不存在”。

  法庭交锋

  公诉人

  城管没有野蛮执法

  什么行为是野蛮执法?什么行为是文明执法行为?我们认为不能以个人的好恶任意解释。应该以是否超越了法律授权的权限,对行政行为的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理解。

  通过视听资料,城管队员严格执法办事,并不存在野蛮执法,当时的执法活动体现于查获崔英杰使用的三轮车,崔英杰的行为非常不冷静,手持尖刀向执法人员挥舞,大喊大叫,使执法人员无法接近他的三轮车,后来他又自己弄翻三轮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城管队员情绪不够冷静,往往会因为反馈加剧的作用造成矛盾得的升级,但是我们看到城管执法人员以冷静的态度,耐心的劝说崔英杰,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人都会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海淀城管队员是文明执法,而不是野蛮执法行为。

  崔英杰想报复城管队员

  崔英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有以下两点情节,应该成为对其从严惩处的理由:一、故意杀人的行为具有暴力妨害公务的性质,今天在法庭上崔英杰极力回避的就是这一点,但是从大量的证据来看,其行为都是妨害公务过程中,崔英杰与李志强没有个人恩怨,只是因为他的个人无照经营被查处就产生了报复念头,其报复念头并不是单单指向李志强一个人,而是指向在场的城管队员,其行为反映出无视国法的主观恶性。

  二、被告人崔英杰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其犯罪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的,不仅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且严重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

  李志强致死原因需咨询专家

  [审判长]:关于这个问题,辩护人可以在庭后咨询专家,公诉人不是法医学专家。

  辩护人

  北京城管设立未经法定程序

  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

  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崔英杰无杀人的故意

  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

  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

  不排除李志强死于救治不当

  刚才已经说到了一个问题,当时在现场的,有一个很关键的证人,叫宋成栋,他是直接护送李志强到医院。

  在车上是他抱着李志强,而且用手抚着李志强的伤口。可能当时他也不知道刀片在里面。那么,是崔英杰一刀下去,就直接伤到了肺部,如果没有其他外力,它已经到达肺部了?还是说,确实,在送医院的过程中,包括在救治过程中,大家不知道有个刀片在里面,所以采取的救助手段不恰当,而把那个刀片又往下移,割到肺叶,割到肺叶之后,肺叶受伤之后,才会导致胸腔里面1500多毫升的血液囤积在里面,这个才是李志强致死的真正原因?

  以上根据2006年12月12日崔英杰案一审记录

  网友评论

  

  崔英杰遭遇政治判决?

  当事人崔英杰落入法网,从法律的程序来说,只要没有最后被司法判决,法理上的身份都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北京“城管案”在没有作出最后的司法定论之前,崔英杰的命运就在北京市政府授予李志强“革命烈士”的称号后,事实上已经得到了“必死无疑”的“政治判决”,而“革命烈士”这个称号的强大政治意图,是眼下的司法审判无法逾越的障碍。———■125.66.149.*

  我们不要忘记,就算是夏霖律师对崔英杰“激情犯罪”辩护有一万个充足的理由,就算是有充足事实证明当时城管执法时程序存在瑕疵,也不能忘了这个事实———崔英杰杀的是“烈士”。李志强作为“烈士”,杀害他的只能是“敌人”。对待“敌人”的态度有两个,一个是不共戴天,一个是饶恕他。当然,按照这个逻辑,崔英杰同样可以免除死刑的。然而,此案需要的不是饶恕,而是对崔英杰公正的对待。———新闻背后的真实

  我感到沉重的是,被杀者代表着合法秩序,杀人者代表着合理要求,但合法和合理的冲突竟需要一条生命和两个家庭的幸福作为代价。但我无法解开这么一个死结,只能无言。但愿,李志强烈士的生命能让我国的法律有更多的人性和理性,但愿,超越生死的李烈士能使我们的执法者时刻想到弱者的生存,但愿,这个社会不再分为互相对立的几个群体。———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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