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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整治别一罚了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1日00:14 红网
2月19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节日期间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在饭店、餐馆、酒吧、娱乐场所周边地带和酒后驾车的易发时段,科学部署警力,开展统一查处行动。公安部交管局决定,从2月20日起至3月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二周的以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2月20日《新京报》) 在交通违法行为中,酒后驾车由于使其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同时,还使他人生命财产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中,危害性不可谓不大。因此国内外向来重视对酒后驾车的监管。就此而言,公安机关在节日期间有针对性对酒后驾车予以专项整治,于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共安全都是一件好事。在国外酒后驾车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因为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危险性,也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 相比之下,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酒后驾车行为查处时,有重即时罚款轻长效跟踪监管的倾向存在。具体的说,交警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一般采取的是罚款,严重的视情况还会扣证甚至行拘。罚款、扣证甚至行拘原本没错,问题在于现有管理模式中,没有对相关假后驾车违法行为人的后续跟踪监管,即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是否存在同样违法行为的连续性。如有,说明行为人并没对自身酒后驾车行为危害性有真正认识。所以在此情况下,建立相关跟踪监管信息系统机制,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跟踪,对在一定时间存在多次同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加重处罚,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对其予以较长时间扣证、甚至于终身不得驾车的处罚。这样不仅对其本人及他人可以形成心理震慑,还可以使交通管理的长效性有所提高;同时从社会公共安全度的角度讲,也会产生积极影响。当然,前提相关法律必须配套完善。 所以笔者认为,公安部在节日期间决定对酒后驾车予以专项整治,固然可说是件好事。但从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长效管理的立场看,公安机关在及时查处与长效管理关系制度安排上,还要有所改进和健全。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