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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政官员大做批文生意:一位药监官员的寻租良机(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16:26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在一次次制度变革中,于庆香找到了一次次寻租机会 ★ 本刊记者/蒋明倬(发自吉林) 于庆香,原吉林省药监局副局长。2004年7月28日被逮捕,2006年4月12日,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近3年来,失陷于腐败案的中国地方药监局官员不在少数,人们记忆所及,便有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青海省药监局注册处副处长杨建伟,广州市药监局局长杨卫东,辽宁省药监局局长张树森,以及周航的继任、浙江省药监局局长郑尚金。 其中,在于庆香案中,地方药监系统在“地标”升“国标”中一系列不规范的手法得以曝光,也成为该时期药监腐败的一个样本。 “感谢药政处长” 检察机关的调查显示,于庆香假手药品批文敛财,主要是在“地标”升“国标”的那段时期里。这始于其担任吉林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也贯穿于吉林省药监局注册处处长、吉林省药监局副局长任上,从1996年持续到2002年。 与一般腐败官员略有不同,于庆香一开始就是主动索贿。 1996年,吉林省辉南长龙药业的老总张弘,为了更改一个药名请于庆香及其丈夫所凯吃饭,于庆香向张弘开口要5.5万元。张弘很快给所凯的公司汇去了钱。 此后,给于庆香“报票子”成了联络感情的一种手段。1997年4月,长龙药业的一个员工在商场偶遇于庆香,立刻打电话向张弘汇报,张弘示意手下立刻给了于1万元,称为她“报销费用”。 1997年8月,长龙药业又送了6万股公司股票给于庆香。 张弘说,他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因为于庆香当时任药政处处长,分管药品审批,还给他帮过忙。 同年,于庆香给一个新的药厂办了生产许可证、还从其他厂协调了22个药品批文给了这个企业。那时这个企业还叫恒升药厂,也就是吉林通化恒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 2000年12月,通化恒安药业经理于宠耀,为此送给于庆香公司股票20万股,价值20万元。 同样在1997年,一家吉林省知名药企的负责人经人认识了于庆香,送了于庆香一辆轿车,价值15万元。 “谁不想和药政处处长搞好关系呢,生产许可证、批文,甚至厂房搬迁,她都能使上劲儿。就算不是目前有事情求她办,过年过节去铺垫感情的人就很多。”一个吉林当地的医药企业负责人回忆说。 “批文生意” 逐渐地,连于庆香的亲戚们也打起了批文的主意。 1999年7月,于庆香的外甥鲁毅来找于庆香,求其帮助办理“血活素”药品批号,并落到与其关系比较好的药厂去生产,然后由鲁毅包销。 鲁毅给于送了10万块钱,没过多久,“血活素”的批准文号就给了长春市天诚药业有限公司,天诚药业未办理申报手续就于1999年末开始生产“血活素”。 2000年国家药监局检查药品文号时,天诚药业有关人员伪造了申报材料,将申报时间提前到1992年,以此报到省卫生厅,应付了国家局的检查。 而实际上,此时地方一级已经没有药品文号审批的权力,于庆香本身就是违规审批。 90年代初,中国的仿制药品及保健药品的审批权在省一级。很多地方的经济支柱就来自药厂,市场出现一种畅销药品,各个药厂就一拥而上进行仿制,而持有审批权的地方卫生部门也出于地方经济利益而大开绿灯。 有鉴于此,1996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出国办14号文,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准仿制已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及保健药品。自此,药品审评事实上已上收到国家一级。 但是,这个文件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许多省仍然在继续审批仿制新药。 “直到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这种做法也一直存在,通常采取的方法是把批文日期往前写,全国很多省份都是这么干的。”一位地方药监局的人士回忆。 国家药监局2000年的调查表明,有15个省(区、市)在14号文件下发后仍批准了710个药品。 “这些药品中很多都伴随审批材料造假等问题,至今都是隐患。”一位医药专家告诉记者。 尽管审批权上收,但是于庆香还是找到了新的生财之道。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