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有蓬勃的生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08:09 法制日报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前,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体现在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等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方式,这些监督方式都没有延伸到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等具体程序中,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及渎职犯罪案件,立案、逮捕、撤案或作不起诉处理都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外界质疑“谁来监督监督者”。这项制度设置后,职务犯罪案件不服逮捕、撤案、不起诉等“三类案件”,都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程序性监督,弥补了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效外部监督的不足。

  湖北是首批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省份,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湖北在试点保障、理论研究、规范化等方面都有一些创新。

  一是通过扩大检务公开,规范了执法行为。将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处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体现。去年8月,湖北省某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反映,县院反贪局在查办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时,扣押赃款32000元,但公诉部门起诉认定受贿金额为28500元。经查属实,该院当即将3500元返还温某某,办案中的不规范行为得到了及时纠正。监督也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如2004年湖北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为88%,撤案率为1.3%,不起诉率为12%;到2006年起诉率提高到91.6%,撤案率降低为1.2%,不起诉率降低为8.4%。

  二是通过纠正执法偏差,维护了实体公正。湖北曾经对已监督结案的“三类案件”747件810人进行分析,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意见的55人,经检委会讨论研究,对27人的处理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其中有拟撤案经监督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刑的,也有拟不起诉采纳监督意见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刑的。

  三是通过增设救济途径,加强了人权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应当启动监督程序,这一规定实质上是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救济渠道,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湖北某市级检察院在侦查贪污案过程中,嫌疑人向某不服逮捕决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后,不同意检察机关维持逮捕决定的意见,并提出了几条理由。考虑到嫌疑人接受审查期间配合组织调查,解除审查后无逃跑、串供、毁证行为,其子女当时面临高考,情况较特殊,检察机关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依法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向某的孩子顺利考上大学,取保候审期间案件证据也没有因取保候审发生变化,向某已被提起公诉。这一做法体现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出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充分尊重。

  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有蓬勃生命力的。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第二,密切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理解,促进了社会和谐。第三,符合权力制衡理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使监督不力的办案环节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或减少了检察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和通过撤案、不起诉办人情案的可能,减少了“下台阶”案件产生的几率,能够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或怠用,从理论上看,是符合权力制衡学说的。第四,符合公民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和现代司法理念。公民参与司法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日本的检察审查会、香港廉政公署的咨询委员会等制度,都是公民参与司法的先例,体现了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潮流。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一项创举。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这些制度一样,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追求公正,还原于公正。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湖北省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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