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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应规定心理测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08:07 法制日报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第23条规定:“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规定的一系列程序中,并没有对考生进行心理测试作出规定。 目前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强调对考生的能力测试,包括从事公务员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潜能测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测试。而政府机构的正常有效运转,不但需要通过一批能力强的人来保证,而且还需要通过一批拥有健康及良好心态的人来组织实施,因此“公务员的心理健康,实际上直接影响政府机构运转的顺畅及效率。”所以在公务员录用测试时应该考察报考者的性情、意志、品质以及反应等心理素质是否符合一个合格的国家公务员所必须达到的各项要求。而目前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除了部分地区在录用像海关关员、法院审判员、司法行政人员及公安警员等这些特殊的工作岗位公务员时进行了心理测试之外,并没有将心理测试普遍运用到公务员录用考试中。 公务员是很特殊的一个群体,由于连续的政策性和纪律性,不允许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任何差错,而具体工作的程序性又有着严格的工作轨道和规律性,再加上公务员之间的内部竞争压力以及他们的前景发展有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同时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值很高,所以他们所承受的压力远高于一般工作者。有调查显示:有30%的公务员心理表现为敌对情绪,对环境不认可,经常牢骚满腹。此外,抑郁和焦虑程度也都不低于30%。这些都表明,作为一名合格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必要程序,公务员录用考试应该把好心理测试这一关,使每一个新录用公务员不仅具备应有的能力,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随着公务员录用中竞争机制的建立、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要求各类政府组织积极创新,引入客观公正的人才素质测评技术,实现公务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作者单位:湖南省档案局法规宣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