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纠纷乘客有主张“安全送达”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08:23 兰州晨报

  乘坐长途客车的刘辉,在客车中途停车时下车检查自己在车顶上的物品,结果被张良驾驶的车辆撞倒致死。官司判下来,除了肇事司机承担45%的赔偿责任外,客车司机陈某也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专家认为,受害人刘辉和客车司机陈某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陈某有义务将刘辉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但刘辉却在半途遇到车祸。因此,陈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件备忘

  2004年10月26日,家住会宁县的刘辉乘坐由陈某所有

  并驾驶的客车。途中,他趁大客车停车休息的机会下车,正当他横穿马路回车边准备检查车顶上的物品时,被张良驾驶的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刘辉、肇事司机张良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是,刘辉的妻子席某认为,客车司机也应该负有责任,并将肇事司机张良和客车司机陈某一同起诉到了法院。席某认为,张良驾驶技术不熟练,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自己的丈夫购票乘车,与陈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陈某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但陈某只顾拉人载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良、陈某二人虽无共同故意,但其侵害行为导致了刘辉的死亡,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客车司机陈某认为,自己只管车上的安全,不能限制他人下车,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就刘辉、张良二人的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认定,而没有涉及被告陈某的行为与刘辉、张良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刘辉死亡的因果关系。此案经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张良赔偿各项损失9063.83元,客车司机陈某赔偿12998.86元。宣判后,陈某不服,向白银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张良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对运输途中的乘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赔偿4332.95元,张良赔偿13396.78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本报记者郝冬白 [1]

 [1] [2] [下一页]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