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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交所驻华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16:02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许超声)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将参照《办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