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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2日08:1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1日讯 记者周芬棉继保险保障基金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后,依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即将建立。 依暂行办法,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因素,导致期货公司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作为专项基金,用于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具体的补偿标准为,对于投资者1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对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区别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偿。 暂行办法规定,保障基金将由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指定的机构代为管理;管理机构将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按照规定,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一定比例缴纳而成。 暂行办法明确,对于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将严格遵循“安全、稳健”原则,仅限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证金损失按比例补偿,是因为保障基金只是一种救助基金,而非责任赔偿。对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和在正常期货投资活动中形成的损失,保障基金将不予补偿。而且,“不是说一有保证金缺口,就要使用保障基金,而是要求期货公司先实施自救。” 上述负责人强调,在使用保障基金前,期货公司应当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仍不足弥补部分,才能申请使用保障基金。 暂行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