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灭门案凶手获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2:05 新京报

  本报讯 昨日,广东省高院在佛山对“12·28佛山灭门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佛山市中院对黄文义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核准凶犯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猛击妻妹震断锤柄

  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黄文义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A区景安苑B座502房,与妻子蔡秋奕因锁事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文义手持铁锤连续朝蔡头部猛击。黄文义岳母陈妃月和儿子黄炜烽见状上前阻止,被黄文义持铁锤猛击头部数下。黄文义又手持铁锤将从另一房间闻讯出来的妻妹蔡魄恒猛击头部数下,致铁锤木柄断裂,后改用另一把铁锤继续击打。随后,黄文义持铁锤猛击暂住其家的药店工人梁秀花,梁倒地后,黄文义用尖刀朝梁的颈部又割了两刀。上述5被害人当场死亡。

  事后,黄文义想到其妻妹蔡冬桃与妻子关系甚好,便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打击蔡的头部,致蔡冬桃当场死亡。作案后,黄文义逃往广州。2007年1月1日,黄文义被警方抓获归案。

  一审宣判未提上诉

  经委托鉴定,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佛山市中院于今年7月1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相应判决。黄文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和抗诉。

  广东省高院复核认定,黄文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鉴于黄文义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核准佛山市中院对黄文义所作的判决。

  《深圳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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