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有理且证据在手,但就是赢不了官司。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机会的事频频发生。这种情况的出现都是由于当事人不懂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无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而造成的。
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有理也赢不了官司。因此,准确把握诉讼时效是胜诉的前提。
案件备忘
在医院摔伤1年后起诉被判败诉
3年前,60岁的王老汉因病住进医院,第二天,因为同病房75岁的田老汉的亲人不在,在护士长的安排下,他搀扶“老哥”上楼去做检查,孰料因为没有站稳,两人同时从手扶电梯上摔了下来,王老汉的椎骨被摔断。事隔1年多后,王老汉认为医院未尽到合理保障住院病人安全的义务,将医院和田老汉共同告上城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而医院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城关法院不应保护王老汉的胜诉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事实经过,但由于此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1年),便依法驳回了王老汉的诉讼请求。
10年后才知病因法院据情认定未超时效
1997年1月,刚刚出生才3天的东东出现了异常症状,经转院急救才脱险。之后,随着东东渐渐长大,家人慢慢觉察孩子较同龄小朋友相比略显迟钝,但是其父母以为可能是东东体质较差,发育较迟所致,故并未在意。可是东东年满3岁后仍无法与他人进行交流,引起了父母恐慌。2000年4月,东东被确诊为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之后,东东家人倾家荡产四处求医,但始终无法查找到病因。7年过去了,东东的病因被诊断出疑为出生时诊疗护理不当所致,但需提供原始住院医疗记录以便确诊。2007年6月,东东家人遂去医院索要10年前东东母亲在该院分娩时的住院记录。然而耗时近1年,医院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病例。直到2007年11月,东东之父将医院诉至法院,但医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08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07年6月,东东家人去医院复印病历时起算,据此,东东起诉之日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遭车祸1年后起诉过时效对方无需赔偿
2005年1月18日,张某骑车横过马路时,被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出具了本事故中朱某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经医院诊断,原告张某面部多处挫裂伤,一侧胫骨骨折。张某于2005年1月21日入院治疗,同年2月1日病情稳定出院,休假3个月。
后张某于2006年7月4日向城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二次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2005年1月遭受交通事故的伤害,并入院治疗,至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人身损害一年的诉讼时效,且张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时效延长或中止、中断的事由,因此,朱某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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