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周五,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分局原副局长孙帮伦受贿一案,经市三中院审理认定,孙收煤老板好处费12万余元,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市检察院三分院指控,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孙帮伦利用担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分局原副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南川、万盛等地的煤矿老板曾某、裴某等人送的“感谢费”等,共计12.8万元。一次矿难后,孙和煤监部门的一帮同事在酒店,开会研究如何处理这次矿难事故。煤老板知道后赶到酒店,趁孙上厕所之机,在厕所里塞给孙两万元的红包。事后,孙给予了从轻处罚的照顾。
记者 罗彬 通讯员 张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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