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晚,702路公交失控后将大树撞倒,一名散步的女工程师被撞身亡。
本报见习记者 李鹏 摄
《702路公交撞死女工程师》追踪>>>
律师为被告人贺某做罪轻辩护 公交公司称家属索赔72万过高
一名乘客酒后乘702路公交车时与司机发生纠纷,公交车失控冲上人行道,撞死正在散步的省气象局高级女工程师(本报曾连续报道)。昨日,此案在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打人乘客贺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者家属当庭索赔72万元。贺某对事发经过当庭翻供,而702路所属公交公司称死者家属要价过高不能接受。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因为控辩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卢操
被告人当庭翻供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贺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公诉人询问贺某时,贺某对指控的关键事实予以否认。贺某称,当车开至鲁巷加油站附近时,他误以为该站可以停靠,而司机故意不停,便跑到司机背后,用拳头打其右肩处。
贺某辩称,他打人时并没有用力,打人后公交车也没失控,司机还说了一句“我不会让你好过”,间隔几秒后公交车才失控撞向路边花坛。
此外,贺某及其辩护人还称,根据有关交通法规,司机行驶时不能与他人交谈,更不能进行谩骂,而贺某拳打司机后,司机还用眼瞪了贺某,公交车并没立即偏向,几秒后公交车失控与司机人为因素有关,司机也没采取紧急刹车措施。
法庭上,公交车司机高斯雄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供了一份鉴定材料,事发后,高斯雄被带至医院抽血,结果血液中被检查出每百毫升中含有0.5毫克乙醇,对于这一结果,贺某辩护人怀疑司机高斯雄酒后驾车,但高斯雄当面否认称没有喝酒。公诉人表示,司机血液抽检结果属于合理范围。
公交公司认为索赔过高
女工程师的丈夫刘可群当庭提出72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公交公司和被告人承担,“妻子在车祸中走了,我一个幸福的家也没了,但公交车司机至今都没给我道歉”,刘可群希望能讨回公道,当庭要求司机道歉,此时坐在刘可群旁边的高斯雄依旧保持沉默。
刘可群称,他并不在乎赔偿多少钱,但妻子离开后,他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遭受打击。他告诉记者,妻子工作了20多年才成为一名高级工程师,他提出72万元索赔并不算高。
702路所在公交公司称根据湖北省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受害者家属索赔的金额过高。公交公司称,他们对受害者家属表示理解,但包括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费用过高,不能够接受。
◇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贺某的辩护律师对指控罪名有异议,为被告人做了“交通肇事罪”的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该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方式,而贺某只是拳打司机右肩,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程度较小,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等严重后果。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称贺某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此外,被告人主观心态是想“教训司机”,目的是下车,拳打司机等行为属于干扰了司机驾驶行为。
根据刑法,在量刑上,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要明显轻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公交司机是否有责任?
法庭上,公交司机高斯雄称事发时贺某并没有抢夺方向盘,而是一拳击打到他眼部,导致他当时发懵,然后失控撞向路边花坛,是贺某的行为导致他失去意识。
受害者家属刘可群质问高斯雄,事发后他大声呼喊,为何司机不协助救人,而继续追赶贺某打斗,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女高工谭某抢救无效死亡。刘可群认为高斯雄负有责任,有见死不救的嫌疑,应当承担责任。
贺某辩护律师认为,司机驾驶中与人扯皮、打骂,违反了自身法定职责,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