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受贿罪、贪污罪获刑5年
本报讯(记者 蔡鹏飞 通讯员 侯波)利用承揽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取5万元“信息费”。何某因10年前犯下的受贿罪、贪污罪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刑5年。
2007年7月间,武汉铁路检察院在办理中铁建中南办罗定铁路项目相关负责人涉嫌犯罪一案时,发现何某有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嫌疑。经查明,何某原为中铁十二局工作人员,1994年从该局离岗分出后,被中铁建中南办事处聘为广东项目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协调中南办在广东省内各工程项目部与业主的关系及对外承揽工程。
手上进出的工程多,何某自然成了不少项目部的“红人”。法院查明,1997年2月,中南办罗定铁路项目部项目长田某为感谢何某的“支持”,特差人送去5万元的“信息费”。
此外,何某在广东工作期间租赁房屋自住,每月租金高达7000元。1999年7月,何某未经批准动用中南办的工程款支付了当年2月至6月的房租和水电费人民币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