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公开“晾”贼:“诱导”取证易酿错案

  近期,针对西安市钟楼周边及一些繁华地段频发盗窃案,当地派出所开展为期30天的便衣反扒大行动,并在两天时间,现场抓获了8名窃贼。为震慑犯罪分子,2日警方将8名嫌犯押至案发地———钟楼盘道,以方便市民指认(11月3日《西安晚报》)。

  对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的罪犯,刑法可以剥夺其自由、财产、政治权利乃至生命,却不可以剥夺其做人的尊严。西安警方将嫌犯押至繁华地段,“晾晒”盗贼,以求达到震慑违法犯罪的效果,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侵害了8名嫌犯的人权尊严,是否有法律上的授权和依据,都值得追问,在这里我姑且不谈。

  我注意到,西安警方在繁华地段“晾”贼,还有另一目的就是“方便市民指认”,更通俗地说,也就是为了便于取证。对于这种做法,我觉得不符合有关办案程序,极易造成错案。

  西安警方所说的“指认”其实是办案时的一种取证方式,更准确的法律术语应是“辨认”。在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辨认有严格的要求。其主要内容有:“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等。

  那么,西安警方是如何做的呢?首先是,“公安机关在案发地钟楼盘道处当众宣读刑拘令”,那么假如有市民在“宣读刑拘令”现场,旁听后即行“辨认”,会不会因为公安机关“刑拘令”的“明示”而倾向于对其他辨认对象作肯定回答呢?其次,在辨认前,警方应先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然后才能辨认,而西安警方却先将辨认对象公开“晾”出来了,这样的指认有何意义?再次,“晾”出的8名嫌犯,都是涉嫌盗窃违法犯罪,而且犯罪的地点均在“西安市钟楼周边及一些繁华地段”,8名嫌犯中有5人还是在钟楼盘道附近作案而落网的,而盗窃案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秘密窃取”,被害人一般是不知道自己财产被谁盗窃的,这种情况下,让市民来指认,市民能否辨认得准确无误?这样得来的证据可靠性能有几何?

  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也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西安警方在繁华地段公开“晾”贼,号召市民指认,其做法明显与办案的程序要求相悖,是明显的“诱导”取证,这样得来的证据令人担忧。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